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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条例

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
排灌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排灌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经河北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服务为本,积极承担排灌机械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的自律管理;坚持服务为本,为政府、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创新发展,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排灌机械工业发展,振兴河北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分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分会工作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分会接受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的工作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通用机械、农业机械、排灌机械及相关专业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有关政策,贯彻行业有关标准。
2、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总结交流经验。
3、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销政策、标准修订等方面的建议。
4、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自律,防止和制止会员单位之间不正当竞争,防止生产、储运和销售伪劣产品,维护会员的根本利益。
5、组织会员开展科技创新;开展基础零部件产品联合设计;开发新产品,组织开展各种技术交流活动,引导行业技术进步。
6、建立河北省排灌机械行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指导行业会员企业建立健全科研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新工艺推广,开展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和技改中的技术指导、科技咨询,帮助会员引进科技、管理、营销人才,组织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行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按中国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要求,组织开展排灌机械行业企业等级评定、节能评定等工作。
7、建立“河北省排灌机械行业网站”,搭建我省排灌机械行业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帮助会员宣传本企业产品;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会员提供有关经济、市场和技术等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产销政策、市场行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8、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受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的委托,发展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在排灌机械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具有较高声誉的知名业内人士经申请均可成为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会员,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表;
  (二)经分会审查,报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入会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履行入会手续;
(四)由机械行业协会理事会或授权本分会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分会联络。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分会的工作条例和行约行规,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分会声誉;
  (三)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章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该会员对分会决议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机构。每五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分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本分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决定成员提交的重要提案;
  (四)审议、批准本分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选举、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成员;提请通过聘请顾问;
  (六)修改工作条例;
  (七)听取收支报告。
第十五条  分会设会长1人,顾问、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以上人员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分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完成以下任务:
  (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增补、免除会员;
  (三)审议和确定工作提案。
第十七条  分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分会决议;
  (二)组织制订本分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收支计划;
  (四)组织筹备和召开分会会议;
  (五)向分会报告工作;
  (六)审议、提交本会重大活动议案;
  (七)审议、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八)开展分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的资助;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成员单位、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分会宗旨和工作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收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条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交意见,报会长确定,由分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分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条例部分条款时,可由秘书处先行提出报会长批准,以通讯形式征得分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议案,报会长确定,经分会表决
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分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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